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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号(住址相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U1***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德隆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文化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已超出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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