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93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安阳市XX路XXXXXX门市经营者,住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X村XXX院XX楼XX单元X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被害人张某于2018年3月份认识,张某系杜某某妹妹杜某甲的班主任。二人认识后,经济来往频繁。2018年9月份,张某委托作为房产中介的杜某某购买二手房。杜某某和张某协商后,将自己准备购买的一套位于安阳市殷都区XX的商品房介绍给张某,该房2018年8月份,杜某某已经向张某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于9月1日签订了合同并约定总房价为58万元。但杜某某在向张某介绍房屋的过程中,谎称该房价值74.3万元。在支付房款过程中,二人约定并由张某实际将房款交给杜某某,由杜某某支付给该房房主李某。张某先后多次支付给杜某某房款共计374982元。杜某某支付给房主李某32万元。该购房合同因张某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履行完毕。
2018年9月19日,张某向杜某某支付房款的过程中,杜某某谎称向朋友借款20万元用于帮张某支付房款,并让张某给杜某某的爱人郝某某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按月息1.2%收取张某两个月的利息共计 4800元。以需要为他人买烟送礼向张某索要 200元。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诈骗张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
2019年5月31日,杜某某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投案。
2019年6月13日,杜某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杜某某退还张某现金共计30万元。张某对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请求司法机关对杜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无前科劣迹,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所得赃款,现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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