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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汉族,本科毕业,******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住址相同)。2019年4月15日,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1时25分许,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文峰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2020年3月26日,胡某某规劝和陪同殷商分局网上追逃人员宋**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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