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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912XXXXXX,汉族,高中毕业,河南安阳XX分公司合同制员工,住安阳市XX区XXX街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人民医院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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