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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号(住址相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已超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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