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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151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 22时许,因魏某某到其位于安溪县**镇**村**号的家门口,呼喊其妻开门而发生口角,在被魏用拳打其左侧胸下部位一下后,即拿竹棍追赶魏到附近斜坡处,并用竹棍击打魏的右手臂四、五下,致魏手臂骨折。经鉴定,魏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12月22日赔偿清楚魏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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