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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021961********,汉族,大专文化,大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址为大连市中山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58分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解放路不朽巷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7.8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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