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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如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9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某某,住新疆伽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如某某2020年4月3日23:30分左右,在伽某某宝宏酒店喝酒后驾驶朋友新Q6****号二轮摩托车,从伽某某2期2区出发往伽某某夏普吐勒镇方向走,2020年4月4日01:26分左右走到伽某某行政大厅十字路口时,被当时执勤的岳普湖交警大队的警察检查并发现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被抓获。

伽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被不起诉人如某某取血样,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2020】066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血液中乙醇含量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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