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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街**号**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集贤路行驶至本市蜀山区恒大华府小区东门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2 mg/100mL。民警随即将丁某某带至安医大二附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1mg/100mL,为醉酒驾驶。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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