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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姜XX,男性,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9XXXX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枫岭头镇XXXXXXXX,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民警刘国震、汤洲在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大道开展夜查统一行动时,在0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姜XX驾驶的赣E71XXX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执法现场,被民警现场查获,并对其进行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在准备将其带往医院抽血时,当事人姜XX离开了现场。后经电话联系,姜XX于6月14日前往经开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姜XX对其6月6日当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姜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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