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达川区南滨路三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13mg/100ml,并提取了龙某某血液样品。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检材(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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