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黑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现住绥德县**镇。2019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黑某某驾驶陕KF4***(陕K9***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13时38分许行驶至802KM+900M(绥德县义合镇马家坪村路段)处时,因其在弯道违法超车,与对向要某某驾驶的晋A96***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晋A9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张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黑某某负全部责任,要某某、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黑某某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对其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