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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纪家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本院以犯罪情节较轻不予批准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八月初(即2018年9月16日“山竹”号台风登陆二日前),在雷州市纪家镇**塘村小卖部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看见**塘村村民陈某某在用电锯拾杂柴。黄某某便对陈某某说:“台风要来了,你帮忙砍掉其隔离旧宅地里的几棵苞萝树和苦楝树,怕台风刮倒打坏其住宅。”陈某某同意后便与妻子李某某来到黄某某住宅旁边姚某某旧住宅地里,按黄某某意思用电锯割掉姚某某旧住宅地里的五棵苞萝树及一棵苦楝树。然后,陈某某将苞萝树、苦楝树装上一辆农用车运到雷州市纪家镇与河头镇交界处杂柴收购点,卖得人民币300多元自用。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棵木菠萝果树合计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黄某某家属赔偿姚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姚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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