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51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E52M**小型轿车,从新邵县**镇**路驶往**镇**,途经新邵县**镇**路与**路交岔口100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浓度呼吸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4.2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强制措施凭证,黄某某驾驶的湘E52M**小型轿车;
2.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酒精测试检测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