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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D8****小型轿车行驶至会宁县**镇**路**街十字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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