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村**巷**号,住址: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驾驶******号二轮摩托车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北路行驶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身上提取的人体血液进行了血中乙醇定量分析,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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