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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川RY**号小型汽车从社旗县赊店镇 “***”KTV出发,沿社旗县战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李店镇青台周庄路段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韩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其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经我院批准,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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