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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霍清远)(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昌县**乡**村**屯**号。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驾驶辽PAW***号小型轿车在**线由北向南行驶到建昌县**乡**路段时,撞上同方向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王某某,又与相对方向马某某驾驶的辽LFD***号小型轿车相刮,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中霍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马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霍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和马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某家属和马某某不再追究霍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霍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和马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某家属和马某某不再追究霍某某的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对霍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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