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66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赣******小型汽车,从本市孙渡街道**饭店出发,行至桥东镇红路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90.77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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