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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新年)(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6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43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甘D****的小型轿车沿“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浪县某某镇“**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雷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值为95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雷某某带至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20年4月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雷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26mg/100ml,属醉酒驾驶。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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