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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421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持准驾车型E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局家属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红旗大桥北头,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ml,随后交警对陈某某进行血液抽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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