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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陈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刘伶公园南侧辅路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陈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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