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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3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C6U****小型轿车,沿我市迎宾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板障山隧道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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