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湖北省随州市人,汉族,初中毕业,住随州市淮河镇阳**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和其朋友在桐柏县毛集镇毛集街一家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饮酒后,被不起诉人陈**坐车到固县,驾驶豫SK4N**小型汽车沿固淮路向南行驶回家。当日14时35分许,当其驾车经过固淮路,沿沈庄村王庄至淮河方庄村村通道路向南行驶至南湾组西边岔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7825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陈**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
3、被不起诉人陈**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嫌疑人陈**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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