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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乾)(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双庙乡南岳寺村*组31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02日13时3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V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达州市达川区双庙镇街道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对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对陈某某检测为:92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7.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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