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天津市宁河区**庄**乡**村**排**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7时许,在烟台市公安局组织招警考试人员体检复检时,为了代替考生史某参加复检,以史某的身份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参加复检。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郑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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