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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8********,汉族,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路**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达州市经开区西河路向达川区河市镇方向行驶,即日13时45分许,该车行驶至经开区西河路中段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即,公安机关委托医务人员对郑某某抽取血样。2020年10月28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送检郑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7.6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定规,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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