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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50分许,邱*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长安牌越野车,从泌阳县南河南岸一烧烤夜市摊沿盘古山大道向北行驶,后转入花园路向东行驶至新官庄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98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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