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50分许,邱*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长安牌越野车,从泌阳县南河南岸一烧烤夜市摊沿盘古山大道向北行驶,后转入花园路向东行驶至新官庄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98mg/100ml。
本院认为,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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