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连**,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董团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连**饮酒后驾驶浙******号车在武夷山大道管委会东门路段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连**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将其带往广信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5mg/100ml。
本院认为,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