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1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在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一段六合世家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测得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13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