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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刑不诉〔20****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经********指定管辖,******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月间,林某某(已判刑)租下*******,雇佣龚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等人成立工作室,龚某为工作室负责人,工作室人员均以挣工资形式获利。林某某为工作室提供手机流量卡及猫池、卡池等设备,指使龚某、谢某某等人通过猫池设备发送推广赌博平台(六合彩、棋牌类等赌博平台)信息及链接。

经审计: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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