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刑不诉〔2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年**月**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经********指定管辖,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月间,林某某(已判刑)租下*******,雇佣龚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等人成立工作室,龚某为工作室负责人,工作室人员均以挣工资形式获利。林某某为工作室提供手机流量卡及猫池、卡池等设备,指使龚某、谢某某等人通过猫池设备发送推广赌博平台(六合彩、棋牌类等赌博平台)信息及链接。
经审计: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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