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学府嘉园**栋*单元**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审查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山深线杨道庄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许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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