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0****的小型汽车,从社旗县城郊乡官寺出发,沿城郊乡赵河西路自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赵河西路北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蒋某某抽血检测:从送检的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76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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