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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建)(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4********,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郑某某(另案处理)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转机至云南省临沧市,其后绕过边境检查站,从云南省**镇坐汽车偷渡到缅甸果敢老街。

2、2018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郑某某从缅甸果敢老街偷渡至云南省**镇,后从云南省乘飞机返回。

3、2019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郑某某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转机至云南省临沧市,其后绕过边境检查站,从云南省**镇坐汽车偷渡到缅甸果敢老街。

4、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郑某某从缅甸果敢老街偷渡至云南省**镇,后从云南省乘飞机回到浙江省温州市。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月14日,带着同案犯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明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并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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