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太钢)(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南外镇万达路山水人家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气体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84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依法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胡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定规,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