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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汽车,在达川区通州大道丝绸宾馆门口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胡某某酒精浓度为90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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