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2202********003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应城市商业总公司食品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西大街**,现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复兴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鄂K39193的灰色面包车,沿应城市古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古城大道古城立交桥处时,被在此执勤的应城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提取了血样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7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