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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015,汉族,高中文化,在宜春市**安装设备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宜春市袁某某**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宜春市袁某某**农贸市场旁 “**”饭店吃完饭在门口等代驾时,因其车辆挡住了他人车辆的进出路线,遂上车驾驶赣C*****小车将车移至饭店门口的马路边,将车停好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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