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3时59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川S10***号低速货车(准载五人)载着其儿子和儿媳行经达川区亭子镇天安村张家坝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测得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37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