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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朋友一起吃晚饭时喝了白酒,次日凌晨罗某某和朋友一起吃宵夜时又喝了啤酒。2月20日凌晨3时左右,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小型轿车沿定南县历市镇建设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建设路十字街红绿灯路口时遇到红灯,遂停车等待。因感觉太疲倦,于是罗某某在原地熄火并在车内睡着,直至5时5分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68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无前科,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不是很高,其是在凌晨时段在街道行驶,行驶的距离也不长,危险驾驶的行为也未造成实际损害,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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