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0年1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县,住**********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3时许,田某某溜至**区**路与**路交叉口**酒店门口将一辆没有上锁的**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市**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250元。该电动车以退还被害人孙某某,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已得到了孙某某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人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