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01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小区6号楼二单元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王某,听取了王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和其朋友在奇台县喇嘛湖梁园区路边饮酒,后王某驾驶新B****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奇台县新疆天山电力奇台能源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