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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居委会***号,现住唐河县大河屯镇大河屯街,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3日4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豫R059KX小型汽车行驶至唐河县大河屯镇泌阳河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并于当天在唐河县大河屯卫生院进行了抽血后送检。2020年6月26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94.59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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