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11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00时5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时,被正在执勤的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检查,发现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静脉血液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23.40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C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