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水泥厂职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庄**号**户。2020年5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院值班律师刘某某,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路**路交叉口时,被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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