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秦某某**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小区9栋5单元11号,现住址秦某某市海港区**小区32-2-401。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17分许, 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开放广场桥头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2020年8月10日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王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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