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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322********48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15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CE***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某某南大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检查,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将其带往凤某某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40.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翔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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