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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汉族,***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现住***,身份证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青新公路17KM+900M处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甘肃省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2、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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