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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红旗区**大道**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20年4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 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棕色建设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科隆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科隆大道与新一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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