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1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27左右,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凤某某西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凤某某西府大道西段紫荆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检查,牟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将其带到凤某某医院进行血样采集。2019年7月22日,凤某某公安局委托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于7月22日凤某某公安局收到宝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759号血醇鉴定报告,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对牟**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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